土地的协议书

时间:2024-07-01 10:54:48
有关土地的协议书三篇

有关土地的协议书三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运用到协议书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书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的协议书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土地的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甲方拟将位于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甲方转让给乙方使用的地块东西长 米,南北宽 米,面积为 平方米。该地块的界址为: (具体位置及数据详见附图)。

二、转让期限

甲方转让给乙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期限为 年。具体以甲方取得的国有土地合法手续标注的使用年限为准。 年后如需延续,则参照国家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延续政策执行。

三、土地使用费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 年土地使用费总计 元整( )。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协议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完全能力。

2、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协议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无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以及民事纠纷,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3、在乙方全额缴纳使用金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转让给第三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该地块的使用要做到合理规划,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他人的利益。如因乙方的规划使用出现有关矛盾和问题,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2、该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乙方有权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延续该地块使用权。

3、如因国家或政府规划需征用该地块,乙方在该地块上形成的所有实物享有与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同等价格的权利。

五、任何一方订立本协议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订立本协议后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地块情况明细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土地的协议书 篇2

甲方:自然村自然村

乙方

因国家建设需要,现需征用位于虾塘范围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土地,但该地上是乙方拥有长期无偿使用经营权的虾塘。为了尽快、顺利、和谐地推进征地工作,努力支持国家建设,甲乙双方就所征收地块的安置等相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所征用面积是亩(以国家征地协议面积为准),由甲方办理被征地的协议签订、征地土地费和安置费的领取事宜。

二:甲方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后,要负责对乙方进行安置。安置途径有两种,一是在附近按相同面积无偿安排一幅土地给乙方建设虾塘的,则所征用土地的土地费和安置费都归甲方所有。二是甲方无法按时再安排相同面积土地无偿给乙方使用的,甲方要在该地的征地安置补偿费总额中支付给乙方作为对乙方的安置,由乙方另行自寻地迁建虾塘或自谋生计。其余征地安置补偿费和征地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后,要开设一专用账户领取征地土地费和安置费,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监管该账户,在未完成对乙方安置前该征地款任何人不准动用。

四:如国家征地两费到账日甲方还没能找到安置土地给乙方无偿使用,则按第二种途径安置,在三天内由甲方将国家所赔付该地的征地安置补偿费总额中的万元转付给乙方,其余征地安置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则由甲方处置。

五:如因其他原因造成征地中断的,甲方确认乙方对该虾塘土地的无偿长期使用权。并不得提出收取租地等等妨碍乙方经营的要求。

六:该虾塘范围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都属于乙方所有,由乙方按规定向政府申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村委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

日期:20xx年1月18日

土地的协议书 篇3

甲方:宁武县薛家洼乡宽草坪村委会

乙方:宁武县薛家洼乡弘泽养殖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薛家洼乡弘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项目建设需要,乙方需使用乡 村土地平方米,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年,自年日至满前30日内向甲方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乙方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照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等的完善。

四、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屇满后30日内将临时用地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乙方:如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责令乙方在30日内继续整改,仍还不到前款规定的复垦标准的,则由甲方代乙方组织进行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照《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若在临时期满后30日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土地复垦验收申请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退还该土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买卖交换、租赁。转让、赠与、抵押,不得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七、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律裁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省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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